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综合裁量原则。即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裁量。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五条 处罚标准和额度: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
2、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3、其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3、拒绝配合中心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
4、逾期未改正也不主动与中心沟通,反映单位情况的;
5、在本行业或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
(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
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的;
3、拒绝配合中心进行行政执法工作且态度恶劣的;
4、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5、经多次催告,明确表示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6、在本行业或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7、其他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一)单位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范围,应当不予处罚;
(二)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应当免予处罚;
(三)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先行告之书》后即时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可以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行政执法部门拟定后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故意刁难处罚相对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