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个别调整的通知
关于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进行个别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并即将于2019年8月1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2019年2月13日发布)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别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依《标准》调整如下:
一、原《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四章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取条件的,均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调整为:“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②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③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④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判决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二、原《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满三个月后,可预提1年还款额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每年提取一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调整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以还款证明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衡量依据,还多少提多少且每次最多提取12个月的还款额(部分还款和一次结清单独计算额度)”。
同时,原《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首付款收据(或贷款后办理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简化为“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要件参照此要求执行。
三、原《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四章第十条“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类提取,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增设“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公有住房、购买拍卖住房”提取种类。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为:
①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购买部队军产住房的可参照执行),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②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③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效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提取申请时间为:
①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取时间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②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时间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③购买拍卖住房的,提取时间自取得拍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提取金额为:按照“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类提取金额规定执行。
四、原《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四章第十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调整并简化要件为:“购买商品住房,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全额发票”。
提取申请时间为: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时间,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通知》未涉及的提取业务,仍继续遵照《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执行。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