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积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真实、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单位内设执法科室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积金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单位行政处罚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本单位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示主动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 中心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等。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公积金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中心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政府或中心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全面、准确梳理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全面、准确梳理中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抽查内容、方式等需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公示;
(三)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等情况引起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中心各办事处或营业部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及时报中心筹资稽查科。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中心筹资稽查科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经本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中心客服部通过中心网站或手机APP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八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公示的公积金行政执法不准确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查找错误产生的原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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