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预算公开(2020年)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部门预算公开(2020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经朝阳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02年10月组建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是负责对朝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资金经营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只包括本级。
第二部分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预算 公开表
详见附件:1、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5、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6、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7、部门收支总表
8、部门收入总表
9、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26642千元、行政事业性收费0千元,本年收入合计26642千元,较上年增加6661千元。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预算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14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81千元、住房保障支出48560千元,本年支出合计49755千元,较上年增加29774千元。
二、关于2020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运行经费为4341千元,其中:公用取暖费383千元、公务费6269千元(其中:办公费1184千元、印刷费313千元、邮电费163千元、差旅费268千元、日常维修(护)费584千元、水电费501千元、物业管理费238千元、咨询费540千元、租赁费537千元、劳务费597千元、培训费205千元、委托业务费450千元、工会经费34千元、会议费21千元、公务接待费5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0千元、福利费161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228千元)。
三、关于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安排资金总计4240千元。其中:扶贫工程项目预算400千元;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3137千元;工装采购703千元。
四、关于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0年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245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0千元、无出国(境)费用。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19年预算数持平。
五.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0年2月13日,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有车辆8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0年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3个,涉及资金4240千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预算公开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