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的政策解读
一、增加外国人申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
二、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业务一年内时效限制和需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区域限制。
三、将缴纳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住房消费类提取范围。
四、精减租房提取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无房产证明;精减死亡提取中经公证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
五、提高租房提取限额,由1000元/月提高至1200元/月。
六、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选择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归集实施细则》相应调整条款修改的解读
按照《外国人才服务保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人证发[2025]14号)《辽宁省外国人才服务保障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25〕20号)对外国人才服务保障提出的工作要求,按照与缴存职工同权益同服务的原则,《归集实施细则》第二条增加“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等证件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缴和使用”的政策规定。
《提取实施细则》相应调整条款修订的解读
一、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办理时效和区域限制,即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后提取需为一年内和需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限制,①《提取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和第(二)项“偿还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分别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②《提取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时删减第十条第八款“持外地购房材料提取的,需提供相关购房材料、职工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或购房地养老保险缴存证明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区域限制内容。③《提取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计提,且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计提,且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修改为“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计提,且不应大于取得全额费用发票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④放开“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单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提取申请前12个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额度”的提取限制和“一次性提前结清银行购房贷款提取,贷款结清证明需三个月之内有效”的提取限制,删除《提取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提取申请前12个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额度”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三个月之内有效”的办理时效限制。
二、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支持将缴纳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住房消费类提取范围,《提取实施细则》第四条“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辖区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增设缴纳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一)物业服务费提取相关规定:申请条件为:2026年4月1日起,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拥有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住房物业服务费。提取额度为:按缴存人住房面积分类确定提取额度,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年;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办理要件为:1.身份证;2.《结婚证》(产权人配偶提取的提供);3.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4.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5.物业费发票或加盖物业公司章的收据。其他事项为:缴存人及配偶当年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住房物业服务费。
(二)维修资金提取相关规定:申请条件为:缴存人本人及配偶2026年4月1日后新拥有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办理要件为:1.身份证;2.《结婚证》(产权人配偶提取的提供);3.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4.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或加盖物业公司章的收据。其他事项为:缴存人及配偶当年仅可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政策,①《提取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和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精减提取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无房产证明,只需提供提取人及配偶名下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即可,修改为“......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和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②《提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公积金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产证明......”修改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③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需求的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限额,由原1000元/月提高至1200元/月,《提取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每月不超过1000元)......”修改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每月不超过1200元)......”。
四、为规范购房、还贷提取管理,杜绝相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一套房同时办理购房和还贷提取,《提取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增设“以贷款方式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可选择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内容表述。
五、为便捷客户办理,精减死亡提取中经公证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要件,《提取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精减为“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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